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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于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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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中国地震局工作要求,辽宁省地震局10月2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辽宁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2、《辽宁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

  3、《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地震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辽宁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查,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准予其开展与防震减灾相关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辽宁省辖区内的核工程、跨省重大工程和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由中国地震局负责,遵照《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执行。其他属于省级许可范围内的重大工程,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审批,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遵照本细则。

  第四条 辽宁省地震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二)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批复和资料建档;

  (三)建立行政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开公告。

  (四)为建设单位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

  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对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辽宁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严格依据办事指南执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由本单位或委托为其服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扫描件(安评服务合同中含有相关条款的可不提交);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合同扫描件;

  (六)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七)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

  1、是否属于省地震局受理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范围;

  2、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相关表格填报的准确性;

  3、安评报告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是否符合标准。

  第九条 辽宁省地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辽宁省地震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重要错误的,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回申请人重新提交;受理时限内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认定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辽宁省地震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辽宁省地震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条  辽宁省地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据《辽宁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本省经济承受能力、应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文件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该时限不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中报告评审、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辽宁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存档内容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受理时提交的各项材料;

  (二)技术审查相关的各项材料,包括

  1.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2.各评审专家签署的《保密及回避承诺书》及技术审查意见;

  3.函审时技术审查专家邀请函;会审时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会议资料;

  4.评审专家组技术审查终审意见;

  5.安评报告最终版本及修改说明;

  6.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三)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辽宁省辖区内的核工程、跨省重大工程和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审查由中国地震局负责,依照《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执行。其他属于省级审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技术审查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技术审查所必需的现场检查,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现场工作检查意见书。省地震局根据项目情况对现场工作实施抽查检查。

  第五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审查质量。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六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建立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遴选入库专家不少于50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的资深专家,或行业部门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我省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技术审查专家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严格遵守执行保密回避原则。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 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 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可靠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重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及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辽宁省地震局负责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专家选取遵循同一报告不同时邀请两位同一单位专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函审时,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会审时,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地震地质学、地震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会审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应到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接到邀请后如发现符合应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九条 函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技术审查专家库随机抽取审查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反馈个人书面审查意见;

  (三)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审查意见,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稿及修改说明提交审查专家组再次审查;

  (五)必要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补充现场工作或相关实验数据,需要延长报告修改时间的,应提前说明;

  (六)专家组出具终审意见。

  第二十条 会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技术审查专家库随机抽取审查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付审查专家审阅;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现场汇报;

  (四)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六)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过程中,审查专家组对报告内容或计算结果有重大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按照档案工作要求进行建档归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各评审专家签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保密及回避承诺书》及技术审查意见;

  (四)函审时技术审查专家邀请函;会审时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会议资料;

  (五)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终审意见;

  (六)安评报告最终版本及修改说明;

  (七)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签署《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保密及回避承诺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辽宁省地震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发放凭证应由审查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费用执行标准及要求,依据《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地震局开展的技术审查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工作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服务等内容的单位。

  第四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安评企业及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安评工作现场检查备案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安评单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前,应当向辽宁省地震局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辽宁省地震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备案单位信息,并每年定期开展复核,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安评单位在开展安评外业工作前,应当向当地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现场检查备案申请,并提交服务合同和外业现场工作方案。

  第七条  安评单位信息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 近三年企业信用记录;

  (四) 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且每个专业应当不少于2人;

  (五) 劳务关系证明材料:

  全职人员:与安评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兼职人员:与安评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本单位工作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与安评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退休证明文件等;

  (六) 用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装备、专用软件,以及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安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 提交的备案材料存在伪造和弄虚作假的;

  (二) 技术人员不符合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

  (三) 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省地震局在受理相关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安评单位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决定应告知原因。

  第十条  安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震局申请备案信息变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辽宁省地震局应当建立安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建立安评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并通过门户网站适时公开,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已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失信档案:

  (一) 不按照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相关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 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三) 擅自将未经过技术审查,或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

  (四)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四条  列入失信档案最低期限为12个月,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省地震局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