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规范安评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对在我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初次信用评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信用评价对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基本条件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且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评价程序
申报阶段:安评单位向辽宁省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附件1)及安评单位信用信息佐证材料,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安评单位提供的信用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于4月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辽宁省地震局邮箱,邮件主题注明“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信息”。
评价阶段: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60分。辽宁省地震局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附件2)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公示阶段: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单位,将在辽宁省地震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正式完成信用登记,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体系。
四、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含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纸质版邮寄至沈阳市黄河北大街44号辽宁省地震局,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二)逾期未申请初次信用登记的本省安评单位,可在6月1日后再次申请初次信用登记,辽宁省地震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
联系人:郑愈晟
联系电话:13550036237
邮箱:lnsdzjggfwc@163.com
附件: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承诺表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辽宁省地震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