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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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辽宁地震局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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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标准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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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2
干扰地震监测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3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4
其他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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